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紳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正
訴訟代理人 陳祥聲
曾珮緁
被 告 屏東縣泰武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潘明福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