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被 上訴人
即
附帶上訴人 壁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詠登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吳軒宇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宸和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3,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之,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快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