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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邱清文 

相  對  人  邱日新 

關  係  人  汪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汪慧蘭」、主文中關於「汪慧蘭」、理由一、四中關於「汪慧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汪惠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