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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黃微芸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上訴人    張倪瑛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