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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黃微芸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上訴人 張倪瑛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