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鄭宇彤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被上訴人 永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院就本件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分別發函請兩造表示意見,上訴人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具狀表示意見,然被上訴人迄今仍未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故本件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