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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鄭宇彤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被上訴人    永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院就本件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分別發函請兩造表示意見,上訴人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具狀表示意見,然被上訴人迄今仍未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故本件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