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利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隆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寬食茶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洪瑋懃、戴賐宏代理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3,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59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