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源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賓
訴訟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恆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9,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大恆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與被告公司之公示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