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阮建雄即建宇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8,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