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訴訟代理人 鄭香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7,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