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于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4,694元【計算式:本金598444+利息33697(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112年12月19日止)+違約金2553(112年9月11日起至112年12月19日止)=634694,小數點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已繳6,500元後,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