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炳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子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馬肯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