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馬慧惠
被 告 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訴訟代理人 王子綺
莊明華
被 告 林宇萱即鴻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進鴻
被 告 佳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隆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因遇颱風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