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郁翔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道壹
瑞榮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方世榮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城市發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丕暄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翰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洋淵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2,106元(計算式:1400×2365.79=0000000,另關於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部分,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