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1號
原 告 陳金煌
訴訟代理人 吳政勳律師
被 告 屏東縣萬丹萬惠宮
法定代理人 蔡聯慶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洪付介
李清仁
蔡永泰
柯坤樹
李旻鴻
王新福
李建男
王鳳全
曾進男
潘振球
薛明富
黃光平
上列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原告於113年10月15日前就其對訴之聲明有何確認利益提出書狀到院,並將繕本送被告;被告於收受繕本後15日內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