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德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益
上列原告與馮天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將待收受原告起訴狀後,始進行審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