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鈴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