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王仁宏
王仁孚
王林秀卿
李克溫
馮明雄
劉伯男
李寬裕
李一
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馮王貞美
原 告 盛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河崎君榮
兼上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銘勳(兼李承哲、Linda Cheng-yu Li即李青彧
之承當訴訟人)
複 代理 人 趙家光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林必慧
朱元祥
劉顯達
馬秀如
林國彬
杜炯烽
李春長
胡茹萍
羅文基
廖東亮
賴慶祥
洪清池
李奇芳
鍾任琴
陳德華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