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被 告 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軒
被 告 黃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63,464元,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紙可稽,原告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