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富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欽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年7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2年10月3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美林達建設有限公
 司王吉明
彰化商業銀行恆春分行
111年9月15日
129,595元
QN0000000
富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2
沅桂營造有限公司
王璟仁
彰化商業銀行恆春分行
111年9月15日
129,595元
PN0000000
富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