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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4號
原 告 吳惠斌
法定代理人 簡惠玲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