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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4號
原      告  吳惠斌  
法定代理人  簡惠玲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