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相 對 人 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紀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