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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蓉珊  
            吳苑甄  



相  對  人  岩生築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宥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所為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以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假扣押。茲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部分調解並另行協議擔保方式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