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8號
原 告 董秋登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及提繳退休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10萬3,442元(0000000+30339),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則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996元(計算式:11989 ×1/3 =3996,元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確認被告公司所在地之地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