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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劉菊梅  
訴訟代理人  戴煦律師  
            張宗陽   
被      告  嘉得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宇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佳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吳銀雀,於起訴後之113年8月13日經核准變更為陳俊宇,惟本件未據陳俊宇聲明承受訴訟,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陳報陳俊宇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