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劉菊梅
訴訟代理人 戴煦律師
張宗陽
被 告 嘉得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宇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佳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吳銀雀,於起訴後之113年8月13日經核准變更為陳俊宇,惟本件未據陳俊宇聲明承受訴訟,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陳報陳俊宇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