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4號
原 告 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秋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玲
訴訟代理人 張耿銓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6樓)
被 告 田如華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