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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4號
原      告  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秋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玲  
訴訟代理人  張耿銓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6樓)
被      告  田如華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