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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4號
原      告  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秋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玲  
訴訟代理人  張耿銓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6樓)
被      告  田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兩造不爭執事項之第㈡款關於「車號000-0000號」之記載,更正為「車號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113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訴訟代理人聲請裁定更正,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