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素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債權讓與證明書上記載受讓執行名義文號為「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0618號債權憑證」,聲請人對相對人已取得執行名義,故請陳明有何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之權利保護必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