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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壽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①62,777元、②111,036元起息日分別為①民國95年11月1日、②94年12月19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