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壽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①62,777元、②111,036元起息日分別為①民國95年11月1日、②94年12月19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