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潘秀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登報之證明,或已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