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明得向相對人請求新台幣901,626元之依據為何(依據何契約之何條文)。
三、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證物二:存證信函影本,及其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