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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郭永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同)7,75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9,5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