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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9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佩君 
債  務  人  歐美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91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595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2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