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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2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陳語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6,14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3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第1個月以2,334元,第2個月以4,697元,第3個月以7,090元,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3至6個月以內者,以276,144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以276,144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