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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道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6,2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道生於000年0月0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550元
李道生

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88725元
李道生

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3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88725元

李道生

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