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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韋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釋明聲請人得依聲請狀所附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第7條及第8條向相對人請求24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