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韋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釋明聲請人得依聲請狀所附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第7條及第8條向相對人請求24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