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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順茂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鄭帶 


上列聲請人與李子享、蔡瀠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1,333,26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