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順茂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鄭帶
上列聲請人與李子享、蔡瀠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1,333,26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