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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麗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8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麗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2日止累計21,808元正未給付,其中21,808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3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808元
洪麗雀
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