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李承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金新臺幣532,000元(即星享貸(滿福貸)信用貸款)之債權釋明文件(須可看出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