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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恩祈 

            巴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0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徐恩祈於民國111年11月邀同債務人巴孝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2,00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徐恩祈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巴孝婷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4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008元
巴孝婷、徐恩祈
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008元
巴孝婷、徐恩祈
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