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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葉庭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清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潘清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債務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李信彥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