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8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潘怜妃即潘玉玲即鍾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2,17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