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上好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靳惠竹
上列聲請人與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鈺佳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李芃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與債務人就觀音詠翰科技太陽能機電工程、台東匯豐汽車保養廠太陽能機電工程及屏東匯豐汽車保養廠太陽能機電工程成立承攬契約之釋明文件(須可看出工程名稱及約定總價)。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