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呂鴻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債務人違約時之牌告基準利率加計百分之7.95)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之附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