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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秀珍 

                      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路000號之0五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5,6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秀珍於民國113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284,428元正未給付,其中277,054元為本金;6,67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郭秀珍於民國110年10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111,232元正未給付,其中107,999元為本金;2,53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5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7054元
郭秀珍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
002
新臺幣107999元
郭秀珍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