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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童英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或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