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聲請人與郭政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里○○路000巷00號」為催告還款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