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債  務  人  程俊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970元,及其中新臺幣45,962元部分,自民國97年3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3月8日起至民國100年3月31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150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