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仲茂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譽瀧
代 理 人 李富申
上列聲請人與張原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故請提出本件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本件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0萬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