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綠宸
上列聲請人與潘政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中關於請求原因及事實記載「債權人參加債務人為會首之互助會,會員連會首共37人,約定民國107年10月15日起每月每會10,000元,有互助會單為證,債權人按月繳納匯款,詎至108年5月15日(即第30會)債務人竟宣告倒會,債務人自應退還債權人前所繳納之匯款」等語,惟據債權人提出之會單記載與請求原因及事實不符,惠請就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30萬元,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