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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育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5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1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帳款尚餘64,519元,及其中本金59,91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7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67元
許育澄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
002
新臺幣52844元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